长春一地利生鲜超市牛肉检出瘦肉精 ! 已移交公安机关!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6-05 09:59:46

     2017年7月17日,长春市宽城区食药监局宽城分局接到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关于宽城区华大地利生鲜超市“牛子盖和牛肋条”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分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不合格报告书情况如下: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

样品名称:牛子盖;

样品批号:2017/5/7

被抽样单位名称:宽城区华大地利生鲜超市;

抽样日期:201-05-07;

样品数量:1.5kg;

抽样单编号:NCP22010317050166;

检验项目:地塞米松、镉、铬、磺铵类(总量)、挥发性盐基氮、克仑特罗等;

检验依据:经检验,该样品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

样品名称:牛肋条;

样品批号;2017/5/7;

被抽样单位名称:宽城区华大地利生鲜超市;

抽样日期:2017-05-07;

样品数量:1.5kg;

抽样单编号:NCP22010317050169;

检验项目:地塞米松、镉、铬、磺铵类(总量)、挥发性盐基氮、克仑特罗等;

检验依据:GB 5009.11-2014、 GB 5009.12-2010 、GB5009.123-2014、 GB 5009.15-2014等;

检验结论:经检验,该样品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据了解,克仑特罗是一种平喘类药物,用于防治支气管哮喘以及哮喘型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等呼吸系统疾病所致的支气管痉挛。克仑特罗为瘦肉精的主要成分,其可增加蛋白质的合成作用,使动物瘦肉率增加。但因为克伦特罗可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蓄积,从而使食用这些动物组织的人产生中毒反应,危害人的身体健康,我国已经禁止用克伦特罗做动物饲料添加剂。


我们在宽城区华大地利生鲜超市所在归属地食药监局——宽城区食药监局了解到,7月17日,宽城分局接到该不合格报告书后,当即指派监督所执法人员王冰等人到华大地利生鲜超市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向店长黄某某索要7月17日采购牛肉的检疫合格证明,黄某某当场予以提供,经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有效。执法人员又索要5月7日采购牛肉的检疫合格证明,黄某某无法提供且不能说明原因。经检查发现该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经与长春市地利生鲜超市沟通协调,截止到7月25日,该超市先后指派黄某某(华大地利生鲜店长)、李某(原华大地利生鲜店长)、付某某(长春市地利生鲜采购部员工)、董某某(长春市地利生鲜督导)来宽城分局说明情况,但没有一人能说明5月7日进货情况以及该超市采购肉制品是否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


执法人员又对供货商马某某和欧某某(5月7日供货商)进行调查取证。据马某某讲,她与地利生鲜超市签订了合同,并且每天都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送货小票交给该超市采购部门。据欧某某讲,她没有与长春市地利生鲜超市签订供货合同,今年5月11日不与该超市合作,没有保存相应票据。


2017年7月25日,长春市食药监局宽城分局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张贴了各种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均有健康持证上岗,所售产品来源有证明票据,有进货台账,但进货台账是现任店长黄某某于7月份开始建立的。单位快速检验人员现场对所售牛肉进行快检,检验结果合格,即未检测出瘦肉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宽城区华大地利生鲜超市涉嫌出售含克伦特罗牛肉一案,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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