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动态】“山珍美食”为何包含“牛肉汤”?甘井子区审理一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给出答案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5-14 20: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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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认定双方签订的《山珍美食城档口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由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直通庭审现场

李某
早在2013年9月17日,我和张某签订了一份《山珍美食城档口租赁合同》。我们在合同中约定,由张某将位于甘井子区一家商场内的山珍美食城铺位租赁给我经营牛肉汤,租期一年,租金33000元,押金5000元。合同签订当日,我就交了全部租金和押金。同时,张某以“山珍美食城”的名义,给我出具了收款收据。付完款后,我带着合同去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时,办证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没有“山珍美食城”的工商注册登记,没法依据合同给我办理工商、卫生手续。我就找他问这个事,他拒绝回答。所以我认为,“山珍美食城”的名称是张某虚构的,不具有作为合同主体的资格,张某以这种欺诈的方式向他出租收费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实际履行,责任在张某而不在自己。;张某向我返还收取的租金及押金合计38000元。
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我是具有合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登记业主,对山珍美食城是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正当经营者。与李某签订的《山珍美食城档口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虚构和欺诈行为。李某所说的无法依据租赁合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一事,实际上是李某拖欠商场的水、电、油费等费用后,不想再继续履行合同应尽的义务而为自己欲提前解除合同找的一个借口。
张某
面对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各说各有理的情形,,张某确系山珍美食城个体经营者,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双方签订的《山珍美食城档口租赁合同》及约定的经营地址、铺位等均真实存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李某以“山珍美食城”不是真实存在不能作为主体签订合同为由,诉讼请求判决《山珍美食城档口租赁合同》无效,且要求张某返还其租金及押金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并作出“驳回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对此,李某不服,提出上诉,,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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