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从事文体演出所得的涉税处理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10-08 0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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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赵一鹏为广州市某歌剧团的业余演职人员,2002年4月29日至5月3日在广州万宁市演出五场,平均每天一场,赵一鹏每场取得收入12000元,五场演出共取得收入60000元,按10%的比例上交给万宁市文化局管理费6000元后,实际收入54000元。5月10日,赵一鹏又在深圳参加另一话剧团的一场演出,取得收入8000元,按10%上交管理费后实际收入7200元。赵一鹏4、5月份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读和分析计算】

根据税法规定,赵一鹏属于广州某歌剧团外的单位人员,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相对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赵一鹏在万宁市演出五场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但由于在4、5两个月内取得,应作为两次分别计算;他在深圳取得的收入仍应按一次“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演职人员取得报酬后按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及收入分成,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计算如下:

4月份应纳税额=(2×12000-2×12000×10%)×(1-20%)×20%=3456(元)

5月份应纳税额=[(3×12000-3×12000×10%)×(1-20%)×30%-2000]+(8000-8000×10%)×(1-20%)×20%=5776+1152=6928(元)

(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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